SDPR-2018-0460002
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
鲁价费函〔2018〕6号
省公安厅: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财综〔2012〕97号)等规定,现对我省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规定如下:
一、对居民新立户(包括分户另立户、迁入新立户)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,免征工本费;丢失、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,每本10元;丢失、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,城镇每本40元,农村每本30元;丢失、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、户口准迁证的,每张5元。
二、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,收费收入通过“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”全额上缴财政,纳入财政预算管理,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,自觉接受价格、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。
三、本规定自2018年1月25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3年1月24日。
抄送:各市物价局、财政局
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
2018年1月24日